ICD-10 診斷碼
代碼
R26.89中文名稱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
英文名稱
Other abnormalities of gait and mobility
分類
步態平衡與運動障礙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復健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 (R26.89) 如何與更具體的步態異常診斷 (如 R26.0 運動失調性步態) 區別?
R26.89 屬於非特指的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當臨床表現無法明確歸類為特定步態異常類型時使用。若患者呈現明顯的小腦功能障礙導致的步態不穩,則應考慮 R26.0 運動失調性步態;若為神經麻痺導致的步態,則考慮 R26.1 麻痺性步態。病歷記錄應詳述步態觀察的具體特徵,以支持 R26.89 的使用,或作為進一步鑑別診斷的依據。
申報 R26.89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支持申報合理性的關鍵在於詳細記錄患者的客觀功能評估結果,例如步態分析、平衡測試 (如 Berg Balance Scale, Tinetti Performance Oriented Mobility Assessment)、肌力測試 (如徒手肌力測試 MRC scale)、關節活動度、以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受限程度。同時,需明確記錄導致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的潛在病因,並說明復健治療的具體目標與每次治療後的進展,以支持治療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患者接受復健治療多久後,若無明顯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患者若經 1-2 個療程 (約 6-12 次) 的復健治療後,客觀功能評估未見改善,或症狀持續惡化,可考慮轉介至神經內科、骨科或其他相關專科進行進一步的影像學檢查 (如腦部或脊椎 MRI)、神經傳導檢查、肌電圖或實驗室檢查,以釐清潛在病因,調整治療策略。
復健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復健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