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體活動功能障礙
Other abnormalities of gait and mobility · 復健科(Physical Medicine & Rehabilitation)
ICD-10: R26.89 復健科 步態平衡與運動障礙
整理:OPDSTAR 團隊 最後更新:2026-04-15
ICD-10 診斷碼
代碼
R26.89中文名稱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
英文名稱
Other abnormalities of gait and mobility
分類
步態平衡與運動障礙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核刪注意事項
OPDSTAR 整理 依據審查注意事項及臨床實務彙整,僅供參考
申報 R26.89(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時,常見注意事項:
- R26.89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屬於症狀碼,病歷記錄應詳載導致步態或活動異常的潛在病因(如神經學、骨科、心血管疾病),以及具體功能受損程度,以避免 0004A (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 或 0181A (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 核刪。
- 申報中度或複雜治療項目(如 42019C 複雜治療、44015C 中度-複雜)時,病歷需明確記錄患者處於積極復健期,並詳述具體功能目標與進展,以支持治療必要性,避免 0010A (採用之療法不符醫療常規) 或 0218A (應優先施以保守療法即可)。
- 針對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的連續復健療程,每次就診應記錄客觀的步態分析、平衡測試、肌力或關節活動度等評估結果,顯示功能改善或維持,以避免 0005A (非必要之連續就診) 或 0114A (病歷資料每次記載內容均同) 核刪。
- 若使用抗痙攣阻斷術 (41005C) 處理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相關的痙攣,病歷應明確記錄注射肌肉名稱、劑量,並遵守同一病患同一治療部位至多三個月申報一次的規定,且需附治療記錄。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 S | 患者主訴近三個月來走路不穩,尤其在轉彎或上下樓梯時容易跌倒,影響日常採買與外出活動,自覺右腳拖地感明顯。 |
|---|---|
| O | 步態觀察:步基增寬,步態週期不對稱,右側足下垂步態。平衡測試:Romberg test 陽性 (閉眼時搖晃加劇),Berg Balance Scale 評分 35/56 (中度跌倒風險)。肌力測試:右側踝關節背屈肌力 3/5 (MRC scale),其餘下肢肌力 5/5。關節活動度:雙側髖、膝、踝關節活動度正常。感覺:雙側下肢感覺正常。 |
| A |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 (R26.89),主要表現為步態不穩及右側足下垂。此診斷依據為患者主訴走路不穩、理學檢查發現步基增寬、Romberg test 陽性、Berg Balance Scale 評分偏低,以及右側踝關節背屈肌力下降。 |
| P | 藥物:若有痙攣可參考 Baclofen (巴氯芬) 10mg PO BID x 7 days。復健治療:物理治療 (42018C 中度治療-複雜) 每日一次,共 6 次。內容包含平衡訓練、步態再教育、右側踝關節背屈肌力強化訓練。衛教:居家防跌衛教,建議穿著防滑鞋,評估是否需使用單拐或足踝矯具 (AFO)。回診:一週後回診評估治療反應及調整計畫。 |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處方參考
OPDSTAR 整理 一般臨床實務參考,最終由醫師依專業判斷
- 若肢體活動功能障礙伴隨痙攣,可參考口服肌肉鬆弛劑 Baclofen (巴氯芬) 5-10 mg 每日 2-3 次,或 Tizanidine (替扎尼定) 2-4 mg 每日 2-3 次,以緩解肌肉張力,改善步態。
- 復健治療計畫可參考申報 42018C (中度治療-複雜) 或 44015C (中度-複雜),療程通常為 6-12 次,內容包含平衡訓練、步態再教育、肌力強化及協調訓練,需依患者具體功能缺損擬定。
- 若肢體活動功能障礙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功能,可考慮搭配職能治療 (42019C 複雜治療),著重於 ADL/IADL 訓練、輔具評估與使用,以提升獨立生活能力。
常見問題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 (R26.89) 如何與更具體的步態異常診斷 (如 R26.0 運動失調性步態) 區別?
R26.89 屬於非特指的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當臨床表現無法明確歸類為特定步態異常類型時使用。若患者呈現明顯的小腦功能障礙導致的步態不穩,則應考慮 R26.0 運動失調性步態;若為神經麻痺導致的步態,則考慮 R26.1 麻痺性步態。病歷記錄應詳述步態觀察的具體特徵,以支持 R26.89 的使用,或作為進一步鑑別診斷的依據。
申報 R26.89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降低核刪風險?
降低核刪風險的關鍵在於詳細記錄患者的客觀功能評估結果,例如步態分析、平衡測試 (如 Berg Balance Scale, Tinetti Performance Oriented Mobility Assessment)、肌力測試 (如徒手肌力測試 MRC scale)、關節活動度、以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受限程度。同時,需明確記錄導致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的潛在病因,並說明復健治療的具體目標與每次治療後的進展,以支持治療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患者接受復健治療多久後,若無明顯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肢體活動功能障礙患者若經 1-2 個療程 (約 6-12 次) 的復健治療後,客觀功能評估未見改善,或症狀持續惡化,可考慮轉介至神經內科、骨科或其他相關專科進行進一步的影像學檢查 (如腦部或脊椎 MRI)、神經傳導檢查、肌電圖或實驗室檢查,以釐清潛在病因,調整治療策略。
復健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復健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