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用症候群

Muscle wasting and atrophy, NEC, unspecified site · 復健科(Physical Medicine & Rehabilitation)

ICD-10: M62.50 復健科 步態平衡與運動障礙
整理:OPDSTAR 團隊 最後更新:2026-04-15

ICD-10 診斷碼

代碼
M62.50
中文名稱
廢用症候群
英文名稱
Muscle wasting and atrophy, NEC, unspecified site
分類
步態平衡與運動障礙

廢用症候群核刪注意事項

OPDSTAR 整理 依據審查注意事項及臨床實務彙整,僅供參考

申報 M62.50(廢用症候群)時,常見注意事項:

  • 申報 M62.50 廢用症候群時,病歷應明確記載導致肌肉萎縮的「原發原因」(例如:長期臥床、骨折術後固定、神經損傷後活動受限等),以及具體的「功能性障礙」描述,以支持復健治療的必要性,避免被核刪為 0004A 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
  • 為證明 M62.50 肌肉萎縮的客觀性與治療進展,病歷記錄需包含具體的「肌肉圍度測量」或「徒手肌力測試 (MMT)」結果,並定期追蹤。缺乏此類客觀數據可能導致 0181A 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或過於簡略的核刪。
  • 針對廢用症候群的復健治療,若申報 42019C 複雜治療或 44015C 中度-複雜治療,病歷應詳實記錄治療項目三項以上且合計治療時間達三十分鐘以上,並註明發病日期以佐證處於積極復健期,避免被核刪為 0108A 申報醫令項目/數量與病歷紀錄不符。
  • 若廢用症候群患者的復健療程超過健保審查原則的六次,病歷需明確記載患者仍有「積極功能性復健空間」的具體理由與客觀進步數據,例如肌力或功能量表分數的提升,以避免 0005A 非必要之門診/連續就診的核刪。
  • M62.50 廢用症候群的診斷應排除其他特定神經肌肉疾病引起的萎縮。病歷中若有鑑別診斷的考量,應記錄相關評估結果,以確保治療方向符合診斷,避免 0010A 採用之療法不符醫療常規的疑慮。

廢用症候群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S患者主訴右膝關節術後固定三個月,拆除石膏後右大腿肌肉明顯萎縮無力,行走需扶持,上下樓梯困難,已持續兩週,影響日常生活。
O理學檢查:右大腿圍較左大腿小 3 公分 (右 40cm, 左 43cm)。右股四頭肌 MMT 3/5,左 5/5。右膝關節活動度正常。步態觀察:右下肢承重時間短,步態不穩,需使用助行器。觸診右股四頭肌肌張力低下,肌腹體積明顯縮小。
A廢用症候群 (M62.50),右下肢。診斷依據為右大腿肌肉圍度縮小、肌力下降 (MMT 3/5) 及功能性活動受限,符合長期固定後肌肉失用性萎縮表現。
P復健治療計畫:每週三次,共六週。包含治療性運動 (股四頭肌肌力訓練、平衡訓練)、功能性電刺激 (41003B 肌肉電刺激治療) 右股四頭肌。衛教居家運動計畫。安排四週後回診評估。

廢用症候群處方參考

OPDSTAR 整理 一般臨床實務參考,最終由醫師依專業判斷
  • 對於廢用性肌肉萎縮,可參考申報 41003B 肌肉電刺激治療,每週 3-5 次,每次 15-20 分鐘,搭配主動式治療性運動,以促進肌肉再教育與肌力恢復。
  • 當廢用症候群導致顯著功能障礙,且治療項目包含肌力訓練、平衡訓練及步態訓練等三項以上且治療時間超過 30 分鐘時,可參考申報 44015C 中度-複雜治療,並詳實記錄治療內容與時間。
  • 若患者因廢用症候群導致關節僵硬或疼痛限制復健,可短期使用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 (NSAIDs) 如 Ibuprofen 400mg tid 或 Acetaminophen 500mg qid 緩解症狀,以利復健進行,療程不超過 7-10 天。

常見問題

廢用症候群 (M62.50) 如何與神經性肌肉萎縮 (如 G71.x, G72.x) 區別?

廢用症候群主要源於長期不活動或制動,通常無神經學病變證據,肌力下降與萎縮分佈符合受影響肢體或部位的失用模式。神經性肌肉萎縮則常伴隨感覺或運動神經傳導異常、肌電圖 (EMG) 顯示去神經化變化,且萎縮模式可能遵循特定神經支配區域或呈現廣泛性病變。臨床上需詳細評估病史、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以鑑別。

申報 M62.50 廢用症候群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降低核刪風險?

病歷應詳實記錄導致廢用症候群的「原發原因」(如骨折術後固定、長期臥床、疼痛限制活動等)、具體的「肌肉萎縮部位與程度」(如肢體圍度測量、MMT 評分),以及「功能性障礙」的客觀描述(如行走困難、日常生活活動受限)。每次治療記錄需呈現「治療目標」、「實際執行內容」及「功能進步狀況」,避免重複記載,以支持治療的必要性與持續性,符合 0114A 及 0181A 審查要求。

廢用症候群的復健治療,若超過健保審查原則的六次療程,應如何證明其必要性?

依據健保審查注意事項 (一),門診復健每療程以不超過六次為原則。若廢用症候群患者病情需要延長療程,病歷需明確記載患者「仍有積極功能性復健空間」的理由,例如持續的肌力進步、功能性活動改善、或達到特定復健里程碑的潛力。應提供客觀的「功能評估量表」或「肌力測量數據」作為佐證,並說明後續治療的具體目標,以避免 0005A 非必要之連續就診的核刪。

復健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復健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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