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思覺失調症殘餘型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精神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思覺失調症殘餘型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S
患者自述過去一年來情緒低落,對任何事都提不起興趣,不願出門與人互動,常獨自在家發呆,覺得腦袋空空的,思考遲緩。偶爾仍會聽到模糊的聲音,但已不像過去那麼清晰且具威脅性。家人反映患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無法維持工作,需家人督促才能完成基本事務。
O
意識清醒,眼神接觸少,表情平淡,語速緩慢,語量減少,內容貧乏。無明顯妄想或幻覺主訴,但提及偶有片段聽幻覺,自知力部分保留。思考流程鬆散度輕微,無明顯思考中斷。情感平淡,情緒低落。意志力缺乏,動機不足。認知功能評估:注意力集中困難,記憶力輕度下降。社會功能評估: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尚可,但社交功能嚴重退縮,無法從事有意義的活動。
常見問題
思覺失調症殘餘型 (F20.5) 與其他思覺失調症亞型或情感性精神病如何區別?
F20.5 的核心特徵是患者曾有至少一次思覺失調症發作,目前已脫離急性期,陽性症狀(如妄想、幻覺)顯著減弱或消失,但持續存在負性症狀(如情感平淡、意志力缺乏、社交退縮)或輕微的陽性症狀殘餘。這與 F20.0 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以妄想為主)或 F20.3 未分化型思覺失調症(同時存在多種陽性症狀)不同。與情感性精神病(如重鬱症伴精神病症狀)的區別在於,F20.5 的精神病症狀與情感障礙的關係不緊密,且病程中情感症狀並非主導。
申報思覺失調症殘餘型 (F20.5) 的病歷記錄中,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病歷記錄應明確記載患者的思覺失調症病史,包括首次發病時間、急性期症狀及治療反應。對於殘餘型,需具體描述目前主要存在的負性症狀(如情感平淡、社交退縮、意志力缺乏)及其對患者社會與職業功能的影響程度。同時,應記錄陽性症狀的減輕或消失狀況,以及每次回診時的症狀變化、藥物反應、副作用評估。若有進行心理社會治療,需詳實記錄治療目標、具體內容與患者參與度,以支持持續治療的必要性。
思覺失調症殘餘型患者的慢性病例重複申報時,需注意哪些證明?
慢性病例重複申報時,每次就診病歷必須呈現患者當次的具體病況、症狀波動、功能變化及治療調整的理由,避免僅複製貼上之前的記錄。應強調持續治療對於維持病情穩定、預防復發及管理殘餘症狀的重要性。若有使用特殊處置或藥物,需記錄其必要性與療效評估。健保署審查會特別關注 0114A (病歷資料每次記載內容均同) 及 0005A (非必要之連續就診) 等核刪代碼,因此詳細且個別化的病程記錄是關鍵證明。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