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短暫精神病發作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精神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此疾病如何與最相似的鑑別診斷區別?
短暫精神病發作 (F23) 的核心特徵是精神病性症狀(妄想、幻覺、語無倫次等)急性發作,且總病程(含前驅期、活躍期、殘餘期)不超過一個月,並最終完全恢復至病前功能。這與精神分裂症 (F20) 的病程需持續六個月以上,以及情感性精神病 (如 F31 伴精神病性症狀) 的情緒症狀為主軸有所區別。鑑別診斷時,需仔細評估病程長度、症狀性質以及是否完全恢復。
申報 F23 時可搭配哪些處置代碼?
申報 F23 診斷時,若需進行詳細評估,可參考搭配 45092B (精神科診斷性會談);若病患因精神病性症狀導致功能受損,需進行心理支持與衛教,可參考申報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若有特定心理功能評估需求,可考慮 45058C (心理測驗) 或 45055C (人格特質評鑑),但需有明確的評估目的與病歷記載支持其必要性。
短暫精神病發作的治療多久看不到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短暫精神病發作的症狀通常在數天至數週內緩解。若在積極治療(例如足夠劑量與療程的抗精神病藥物)後,症狀於一個月內未見明顯改善,或症狀持續惡化,則需重新評估診斷,考慮是否為其他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或潛在的器質性病變。此時可考慮轉介至醫學中心進行更全面的評估,或安排進階檢查如腦部影像學檢查、腦電圖等,以排除其他可能原因。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