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安非他命使用障礙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精神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安非他命使用障礙引起的精神病性症狀,如何與原發性精神分裂症區分?
安非他命使用障礙引起的精神病性症狀(如妄想、幻覺)通常在停用藥物後數天至數週內逐漸緩解。若症狀在戒斷期後仍持續存在,或在未使用藥物時即出現,則需考慮原發性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疾病。病歷記錄應詳述藥物使用史、症狀與藥物使用的時間關聯性,以及戒斷後的症狀變化。
申報 F15.20 安非他命使用障礙時,除了藥物治療,可搭配哪些心理社會處置代碼?
可搭配多種心理社會處置代碼以提供全面性治療。例如,44501B 特殊心理社會治療(成人)用於認知行為治療或動機式晤談,協助病患處理渴求與預防復發;45102C 精神科社會生活功能評估,用於評估病患在社會、職業、家庭功能上的受損程度;若有共病情緒或焦慮問題,可考慮 45010C 支持性心理治療。病歷須詳細記載每次治療的具體內容與目標。
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的病歷記錄中,哪些要素最能有效支持申報合理性?
支持申報合理性的關鍵在於病歷的「個別化」與「詳實性」。病歷應明確記載安非他命的使用史(頻率、劑量、途徑)、戒斷症狀、對生活功能的具體影響、病患的渴求程度、治療目標、每次治療的進展與反應。對於心理社會治療,須記錄具體討論內容、所用技巧及病患回饋。若有共病,應詳述共病診斷與治療計畫的關聯性。避免使用泛化或重複的病歷內容,以符合 0113A 及 0114A 的審查要求。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