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厭食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精神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厭食症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S
22歲女性,主訴近一年來體重從55公斤降至38公斤,自覺體型過胖,持續嚴格限制飲食,每日熱量攝取低於800大卡。對體重增加感到極度恐懼,即使體重過輕仍認為自己需要減肥。過去六個月無月經。否認暴食或催吐行為。情緒低落,專注力下降。
O
身高160公分,體重38公斤,BMI 14.8 kg/m² (嚴重過輕)。心率 52 bpm,血壓 90/60 mmHg。皮膚乾燥,手腳冰冷,全身可見細軟毛髮 (lanugo hair)。精神狀態檢查:警覺,合作。情緒低落,表情平淡。思維內容可見對體重和體型的過度關注及扭曲認知。無明顯精神病性症狀。
常見問題
厭食症 (F50.00) 與神經性暴食症 (F50.2) 在申報時主要區別為何?
厭食症 (F50.00) 的核心特徵是體重顯著過輕 (BMI < 17.5 kg/m² 或低於預期體重),且對體重增加有強烈恐懼。神經性暴食症 (F50.2) 患者的體重則通常維持在正常範圍或超重,其診斷重點在於反覆出現暴食行為後伴隨不當的代償行為 (如催吐、濫用瀉劑或過度運動)。病歷記錄應明確指出患者的體重狀況及有無暴食與代償行為,以避免診斷混淆。
厭食症患者在門診治療多久未見改善,應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厭食症患者若在門診接受數週至數月的治療後,體重仍持續下降、無明顯體重回升跡象,或出現嚴重生理併發症 (如心律不整、電解質嚴重失衡、低血壓、昏厥),或有嚴重憂鬱、自殺意念等精神症狀惡化,應考慮轉介至專門的飲食疾患治療中心、住院治療,或會診內科/小兒科醫師進行更全面的生理評估與處理。
申報厭食症 (F50.00) 時,哪些心理測驗處置代碼可作為輔助診斷或評估治療成效?
申報厭食症時,可參考搭配使用 45055C 人格特質評鑑 (評估共病的人格特質,如完美主義)、45058C 心理測驗 (如飲食態度量表 EAT-26、貝克憂鬱量表 BDI-II 評估共病情緒問題),或 45102C 精神科社會生活功能評估,以提供更全面的診斷依據和治療計畫,並作為治療前後成效比較的客觀指標。病歷需詳實記錄測驗結果及臨床判讀。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