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發性鬱症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recurrent, unspecified · 精神科(Psychiatry)
ICD-10: F33.9 精神科 憂鬱症
整理:OPDSTAR 團隊 最後更新:2026-04-15
ICD-10 診斷碼
復發性鬱症核刪注意事項
OPDSTAR 整理 依據審查注意事項及臨床實務彙整,僅供參考
申報 F33.9(復發性鬱症)時,常見注意事項:
- 復發性鬱症 (F33.9) 申報時,病歷應詳實記錄過去鬱症發作的次數、每次發作的症狀、持續時間及緩解情況,以支持『復發性』診斷,避免被核刪為 0005A 非必要之連續就診或 0114A 缺乏個別就醫時之具體病況。
- 若申報特殊心理社會治療 (如 44501B 特殊心理社會治療-成人) 或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病歷紀錄需具體記載當次治療主題、討論內容摘要及治療目標進展,以符合『本科審查注意事項摘錄』(五) 1-6 點要求,避免 0181A 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
- 鑑別診斷 F33.9 與單次鬱症發作 (F32.9) 時,病歷應明確記載至少兩次鬱症發作,且兩次發作間有至少兩個月的緩解期,以避免 0004A 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的疑慮。
- 對於長期使用抗憂鬱劑的復發性鬱症患者,病歷應定期評估藥物療效、副作用及功能改善情況,並記錄維持治療的必要性,以避免 0010A 採用之療法不符醫療常規或 0005A 非必要之連續就診的核刪。
復發性鬱症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 S | 45歲男性,近三個月情緒持續低落、對任何事都提不起興趣、失眠 (入睡困難,清晨早醒)、食慾不振體重減輕5公斤,自覺思考遲緩且注意力難以集中,常有無助感與輕生念頭。過去曾有兩次類似發作,分別在五年前和兩年前,每次持續約半年,經藥物治療後緩解,期間功能恢復正常。 |
|---|---|
| O | 個案面容憔悴,語速緩慢,眼神接觸少,情緒平淡,回答問題需較長時間思考。精神運動性遲滯明顯。MMSE 28/30 (專注力稍差)。無明顯妄想或幻覺。 |
| A | 復發性鬱症 (F33.9)。符合 DSM-5 鬱症診斷標準,且有明確兩次以上發作史,期間有至少兩個月的緩解期,排除物質使用及其他身體疾病引起。 |
| P | 處方 Escitalopram 10 mg QD po,持續 4 週。衛教藥物作用與副作用,鼓勵規律作息與適度運動。安排兩週後回診評估藥物反應及副作用,並考慮搭配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 |
復發性鬱症處方參考
OPDSTAR 整理 一般臨床實務參考,最終由醫師依專業判斷
- 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s) 為首選,例如 Escitalopram 10-20 mg QD,或 Sertraline 50-100 mg QD。初次治療通常需持續 6-12 個月以預防復發。
- 血清素及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s) 如 Venlafaxine XR 75-225 mg QD,或 Duloxetine 60 mg QD,適用於對 SSRIs 反應不佳或伴有疼痛症狀的患者。
- 對於嚴重失眠或焦慮的患者,可短期輔助使用 Benzodiazepines (如 Lorazepam 0.5-1 mg TID PRN),但需注意成癮風險,並盡早減量停用。
常見問題
復發性鬱症 (F33.9) 與單次鬱症發作 (F32.9) 的主要區別為何?
F33.9 診斷需有至少兩次鬱症發作,且兩次發作之間有至少兩個月的緩解期,期間情緒和功能恢復至接近基線水平。F32.9 則是指首次發作或僅有單次發作。病歷記錄需明確區分發作次數與緩解期,以支持 F33.9 的診斷。
申報復發性鬱症 (F33.9) 時,可搭配哪些心理治療處置代碼?
復發性鬱症治療常搭配心理社會治療。可參考申報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44501B 特殊心理社會治療-成人。若病情需要更深入的評估,可考慮 45055C 人格特質評鑑或 45058C 心理測驗。申報時,病歷需依健保署規定詳實記載治療內容與目標。
復發性鬱症患者的病歷記錄中,哪些要素最能降低核刪風險?
降低核刪風險的關鍵在於病歷的「個別化」與「具體性」。應詳細記載每次就診時的具體主訴、精神狀態檢查結果、治療計畫調整原因及患者對治療的反應。特別是對於復發性鬱症,需明確記錄過去發作史、緩解期長度、當前發作的嚴重度與功能影響。若有心理治療,需依健保署規定記載治療主題與內容摘要,避免 0114A 或 0181A 的核刪。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