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33.9

復發性鬱症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recurrent, unspecified

精神科 · Psychiatry

ICD-10 · F33.9 精神科 憂鬱症

ICD-10 診斷碼

代碼
F33.9
中文名稱
復發性鬱症
英文名稱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recurrent, unspecified
分類
憂鬱症

復發性鬱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精神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OPDSTAR 整理 會員可看

申報 F33.9(復發性鬱症)時,病歷常見的記載重點整理。

整理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看完整整理內容。

復發性鬱症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S
45歲男性,近三個月情緒持續低落、對任何事都提不起興趣、失眠 (入睡困難,清晨早醒)、食慾不振體重減輕5公斤,自覺思考遲緩且注意力難以集中,常有無助感與輕生念頭。過去曾有兩次類似發作,分別在五年前和兩年前,每次持續約半年,經藥物治療後緩解,期間功能恢復正常。
O
個案面容憔悴,語速緩慢,眼神接觸少,情緒平淡,回答問題需較長時間思考。精神運動性遲滯明顯。MMSE 28/30 (專注力稍差)。無明顯妄想或幻覺。

評估(A)與計畫(P)段登入後可看。

常見問題

復發性鬱症 (F33.9) 與單次鬱症發作 (F32.9) 的主要區別為何?

F33.9 診斷需有至少兩次鬱症發作,且兩次發作之間有至少兩個月的緩解期,期間情緒和功能恢復至接近基線水平。F32.9 則是指首次發作或僅有單次發作。病歷記錄需明確區分發作次數與緩解期,以支持 F33.9 的診斷。

申報復發性鬱症 (F33.9) 時,可搭配哪些心理治療處置代碼?

復發性鬱症治療常搭配心理社會治療。可參考申報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44501B 特殊心理社會治療-成人。若病情需要更深入的評估,可考慮 45055C 人格特質評鑑或 45058C 心理測驗。申報時,病歷需依健保署規定詳實記載治療內容與目標。

復發性鬱症患者的病歷記錄中,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支持申報合理性的關鍵在於病歷的「個別化」與「具體性」。應詳細記載每次就診時的具體主訴、精神狀態檢查結果、治療計畫調整原因及患者對治療的反應。特別是對於復發性鬱症,需明確記錄過去發作史、緩解期長度、當前發作的嚴重度與功能影響。若有心理治療,需依健保署規定記載治療主題與內容摘要,避免 0114A 或 0181A 的核刪。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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