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復發性鬱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精神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復發性鬱症 (F33.9) 與單次鬱症發作 (F32.9) 的主要區別為何?
F33.9 診斷需有至少兩次鬱症發作,且兩次發作之間有至少兩個月的緩解期,期間情緒和功能恢復至接近基線水平。F32.9 則是指首次發作或僅有單次發作。病歷記錄需明確區分發作次數與緩解期,以支持 F33.9 的診斷。
申報復發性鬱症 (F33.9) 時,可搭配哪些心理治療處置代碼?
復發性鬱症治療常搭配心理社會治療。可參考申報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44501B 特殊心理社會治療-成人。若病情需要更深入的評估,可考慮 45055C 人格特質評鑑或 45058C 心理測驗。申報時,病歷需依健保署規定詳實記載治療內容與目標。
復發性鬱症患者的病歷記錄中,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支持申報合理性的關鍵在於病歷的「個別化」與「具體性」。應詳細記載每次就診時的具體主訴、精神狀態檢查結果、治療計畫調整原因及患者對治療的反應。特別是對於復發性鬱症,需明確記錄過去發作史、緩解期長度、當前發作的嚴重度與功能影響。若有心理治療,需依健保署規定記載治療主題與內容摘要,避免 0114A 或 0181A 的核刪。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