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持續性憂鬱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精神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持續性憂鬱症與重度憂鬱症的主要區別為何?
持續性憂鬱症 (F34.1) 的核心特徵是憂鬱情緒持續至少兩年(兒童及青少年為一年),期間症狀較輕微但持續不間斷,且未曾有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重度憂鬱症 (F32.x, F33.x) 則表現為至少兩週內出現顯著且嚴重的憂鬱症狀,可能伴隨精神病性特徵,且症狀嚴重度通常高於持續性憂鬱症。持續性憂鬱症患者在病程中也可能出現重度憂鬱發作,此時診斷為「持續性憂鬱症伴隨間歇性重度憂鬱發作」。
申報持續性憂鬱症時,可搭配哪些心理治療處置代碼?
申報 F34.1 時,可搭配多種心理治療處置代碼以提供整合性照護。常見的包括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 (97 點),用於提供情緒支持、問題解決技巧。若病情需要更深入的介入,可考慮 44501B 特殊心理社會治療-成人 (344 點),此類治療需於病歷中詳實記載治療目標、計畫及具體討論內容,並符合健保署對心理治療的審查原則。
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降低持續性憂鬱症的核刪風險?
為降低持續性憂鬱症的核刪風險,病歷記錄應著重於:1. 症狀的「慢性病程」:明確記載憂鬱症狀持續的時間(至少兩年),以及期間無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的證明。2. 症狀的「持續性」:每次就診時記錄主要症狀的變化、嚴重度及對患者功能的影響。3. 「鑑別診斷」:說明為何診斷為 F34.1 而非重度憂鬱症或其他情緒障礙。4. 「治療反應與調整」:詳實記錄藥物或心理治療的反應、副作用,以及每次治療計畫調整的理由。5. 若有合併心理治療,需依健保署規定記載治療目標、計畫及具體內容摘要。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