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性憂鬱症
Dysthymic disorder · 精神科(Psychiatry)
ICD-10: F34.1 精神科 憂鬱症
整理:OPDSTAR 團隊 最後更新:2026-04-15
ICD-10 診斷碼
持續性憂鬱症核刪注意事項
OPDSTAR 整理 依據審查注意事項及臨床實務彙整,僅供參考
申報 F34.1(持續性憂鬱症)時,常見注意事項:
- F34.1 診斷需病歷明確記載憂鬱症狀持續至少兩年(兒童及青少年為一年),期間無超過兩個月之無症狀期。若病歷未能充分支持此慢性病程,可能導致 0181A(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核刪。
- 針對持續性憂鬱症的長期治療,若門診頻率過高且病情穩定,應於病歷中詳實記錄每次就診時的症狀變化、功能評估及治療調整理由,以避免 0005A(非必要之門診/連續就診)核刪。
- 申報 F34.1 時,若同時使用心理治療處置代碼(例如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病歷紀錄需符合健保署「精神科專業審查案件」中對心理治療的評審原則,包含治療目標、計畫及具體內容摘要,否則可能被視為 0222A(治療內容與申報項目不符)。
- 鑑別診斷持續性憂鬱症與重度憂鬱症(F32.x, F33.x)時,病歷應清楚說明為何未達重度憂鬱發作的完整診斷標準,或若有重度憂鬱發作,其持續時間是否符合 F34.1 診斷中「持續性憂鬱症伴隨間歇性重度憂鬱發作」的條件,以避免 0004A(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核刪。
持續性憂鬱症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 S | 患者陳述過去三年來,幾乎每天都感到心情低落、對事物提不起興趣,常覺得疲憊、失眠且食慾不振,難以專注工作,自覺生活品質不佳,期間未曾有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 |
|---|---|
| O | 外觀顯得疲憊,語速緩慢,眼神接觸少。情緒低落,表情憂鬱。認知功能評估顯示專注力下降,記憶力尚可。無明顯精神病性症狀。漢氏憂鬱量表 (HAM-D) 17分。 |
| A | 持續性憂鬱症 (F34.1)。診斷依據:患者主訴心情低落、興趣減退、疲憊、失眠、食慾不振、專注力下降等憂鬱症狀已持續超過兩年,期間未曾有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且未達重度憂鬱發作之完整診斷標準。症狀已造成顯著社會及職業功能損害。 |
| P | 處方:Escitalopram 10 mg QD PO,持續 28 天。衛教:藥物可能引起輕微噁心或頭暈,應按時服用,勿自行停藥。鼓勵維持規律作息,適度運動。安排兩週後回診評估藥物反應及副作用,並考慮安排心理治療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 |
持續性憂鬱症處方參考
OPDSTAR 整理 一般臨床實務參考,最終由醫師依專業判斷
- 第一線藥物可參考選擇選擇性血清素回收抑制劑 (SSRI),例如 Escitalopram 10-20 mg 每日一次,或 Sertraline 50-150 mg 每日一次。療程通常需持續至少 6-12 個月,待症狀緩解後仍需維持治療以預防復發。
- 若單一藥物效果不佳,可考慮增加劑量、換用其他作用機轉的抗憂鬱劑(如 SNRI),或合併心理治療。例如 Duloxetine 30-60 mg 每日一次,或 Venlafaxine XR 75-225 mg 每日一次。
- 對於伴隨嚴重失眠的持續性憂鬱症患者,可短期輔助使用非苯二氮平類安眠藥如 Zolpidem 5-10 mg 睡前服用,或低劑量抗憂鬱劑如 Mirtazapine 15-30 mg 睡前服用,以改善睡眠品質,但需注意其潛在副作用及成癮風險。
常見問題
持續性憂鬱症與重度憂鬱症的主要區別為何?
持續性憂鬱症 (F34.1) 的核心特徵是憂鬱情緒持續至少兩年(兒童及青少年為一年),期間症狀較輕微但持續不間斷,且未曾有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重度憂鬱症 (F32.x, F33.x) 則表現為至少兩週內出現顯著且嚴重的憂鬱症狀,可能伴隨精神病性特徵,且症狀嚴重度通常高於持續性憂鬱症。持續性憂鬱症患者在病程中也可能出現重度憂鬱發作,此時診斷為「持續性憂鬱症伴隨間歇性重度憂鬱發作」。
申報持續性憂鬱症時,可搭配哪些心理治療處置代碼?
申報 F34.1 時,可搭配多種心理治療處置代碼以提供整合性照護。常見的包括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 (97 點),用於提供情緒支持、問題解決技巧。若病情需要更深入的介入,可考慮 44501B 特殊心理社會治療-成人 (344 點),此類治療需於病歷中詳實記載治療目標、計畫及具體討論內容,並符合健保署對心理治療的審查原則。
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降低持續性憂鬱症的核刪風險?
為降低持續性憂鬱症的核刪風險,病歷記錄應著重於:1. 症狀的「慢性病程」:明確記載憂鬱症狀持續的時間(至少兩年),以及期間無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的證明。2. 症狀的「持續性」:每次就診時記錄主要症狀的變化、嚴重度及對患者功能的影響。3. 「鑑別診斷」:說明為何診斷為 F34.1 而非重度憂鬱症或其他情緒障礙。4. 「治療反應與調整」:詳實記錄藥物或心理治療的反應、副作用,以及每次治療計畫調整的理由。5. 若有合併心理治療,需依健保署規定記載治療目標、計畫及具體內容摘要。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