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34.1

持續性憂鬱症

Dysthymic disorder

精神科 · Psychiatry

ICD-10 · F34.1 精神科 憂鬱症

ICD-10 診斷碼

代碼
F34.1
中文名稱
持續性憂鬱症
英文名稱
Dysthymic disorder
分類
憂鬱症

持續性憂鬱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精神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OPDSTAR 整理 會員可看

申報 F34.1(持續性憂鬱症)時,病歷常見的記載重點整理。

整理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看完整整理內容。

持續性憂鬱症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S
患者陳述過去三年來,幾乎每天都感到心情低落、對事物提不起興趣,常覺得疲憊、失眠且食慾不振,難以專注工作,自覺生活品質不佳,期間未曾有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
O
外觀顯得疲憊,語速緩慢,眼神接觸少。情緒低落,表情憂鬱。認知功能評估顯示專注力下降,記憶力尚可。無明顯精神病性症狀。漢氏憂鬱量表 (HAM-D) 17分。

評估(A)與計畫(P)段登入後可看。

常見問題

持續性憂鬱症與重度憂鬱症的主要區別為何?

持續性憂鬱症 (F34.1) 的核心特徵是憂鬱情緒持續至少兩年(兒童及青少年為一年),期間症狀較輕微但持續不間斷,且未曾有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重度憂鬱症 (F32.x, F33.x) 則表現為至少兩週內出現顯著且嚴重的憂鬱症狀,可能伴隨精神病性特徵,且症狀嚴重度通常高於持續性憂鬱症。持續性憂鬱症患者在病程中也可能出現重度憂鬱發作,此時診斷為「持續性憂鬱症伴隨間歇性重度憂鬱發作」。

申報持續性憂鬱症時,可搭配哪些心理治療處置代碼?

申報 F34.1 時,可搭配多種心理治療處置代碼以提供整合性照護。常見的包括 44504B 支持性心理社會治療 (97 點),用於提供情緒支持、問題解決技巧。若病情需要更深入的介入,可考慮 44501B 特殊心理社會治療-成人 (344 點),此類治療需於病歷中詳實記載治療目標、計畫及具體討論內容,並符合健保署對心理治療的審查原則。

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降低持續性憂鬱症的核刪風險?

為降低持續性憂鬱症的核刪風險,病歷記錄應著重於:1. 症狀的「慢性病程」:明確記載憂鬱症狀持續的時間(至少兩年),以及期間無超過兩個月無症狀期的證明。2. 症狀的「持續性」:每次就診時記錄主要症狀的變化、嚴重度及對患者功能的影響。3. 「鑑別診斷」:說明為何診斷為 F34.1 而非重度憂鬱症或其他情緒障礙。4. 「治療反應與調整」:詳實記錄藥物或心理治療的反應、副作用,以及每次治療計畫調整的理由。5. 若有合併心理治療,需依健保署規定記載治療目標、計畫及具體內容摘要。

精神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精神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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