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眼瞼下垂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眼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如何區分真性眼瞼下垂與假性眼瞼下垂(如眼瞼皮膚鬆弛症)?
真性眼瞼下垂 (H02.409) 是指提眼瞼肌功能異常導致眼瞼邊緣位置過低,可透過測量 MRD1 (Margin Reflex Distance 1) 及提眼瞼肌功能 (Levator Function) 來評估。假性眼瞼下垂,如眼瞼皮膚鬆弛症 (Dermatochalasis),是因上眼瞼皮膚過多鬆弛下垂,遮蓋眼瞼邊緣,但提眼瞼肌功能正常,眼瞼邊緣本身位置並未過低。病歷應明確記錄這些測量結果與觀察,以支持診斷。
申報眼瞼下垂相關處置時,病歷應記錄哪些關鍵要素以支持申報合理性?
病歷應具體記載眼瞼下垂的程度(如瞳孔遮蔽情況、MRD1值)、提眼瞼肌功能、是否影響視力或視野、發病時間、病程變化、以及已嘗試的保守治療(如眼鏡、貼布)效果不佳的證明。若考慮手術,需詳細記錄手術適應症、術前評估結果及與患者的溝通內容,以避免違反 0181A (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 或 0218A (應優先保守療法) 等核刪規定。
眼瞼下垂經保守治療多久未改善,應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若眼瞼下垂經保守治療(如特殊眼鏡或貼布輔助)數週至數月後,症狀仍持續惡化、影響視力或視野,或出現其他神經學症狀(如複視、眼球運動異常),則應考慮轉介至眼整形專科醫師評估手術可能性,或轉介神經內科進行進一步檢查,以排除重症肌無力、第三對腦神經麻痺或其他系統性疾病引起的次發性眼瞼下垂。
眼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眼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