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視
Anisometropia · 眼科(Ophthalmology)
ICD-10: H52.31 眼科 屈光異常與斜弱視
整理:OPDSTAR 團隊 最後更新:2026-04-15
ICD-10 診斷碼
不等視核刪注意事項
OPDSTAR 整理 依據審查注意事項及臨床實務彙整,僅供參考
申報 H52.31(不等視)時,常見注意事項:
- H52.31 申報時,病歷應詳實記錄雙眼屈光度數(如:驗光單),並明確指出兩眼球鏡或柱鏡度數差異達 1.50D 或以上,以支持不等視診斷。若僅記載「不等視」而無具體屈光度數佐證,可能被視為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違反 0181A。
- 兒童不等視若合併弱視(Amblyopia),治療計畫應包含弱視矯正方式(如:遮眼治療、Atropine 點眼),並定期追蹤視力進步情況。若無弱視相關記錄或治療,但申報頻繁回診,可能被視為非必要之連續就診,違反 0005A。
- 申報不等視相關處置或藥品時,病歷應記錄患者使用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的視力狀況,以及對不等視症狀(如:複視、頭痛、閱讀困難)的改善程度。若無矯正視力紀錄或症狀改善評估,可能被視為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違反 0004A。
- 不等視的診斷需排除其他可能導致雙眼視力差異的眼部疾病,例如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病變等。病歷可記錄相關檢查結果(如:眼底檢查、眼壓測定 23302C/23305C),以支持不等視為主要診斷。
不等視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 S | 8歲男童,由母親陪同就診。主訴近半年看黑板模糊,常瞇眼,偶爾抱怨頭痛。母親發現他看電視時會歪頭。無其他眼部疾病史或外傷史。 |
|---|---|
| O | 雙眼視力檢查:右眼裸視 0.4,矯正後 0.9 (-2.00D);左眼裸視 0.8,矯正後 1.0 (-0.50D)。細隙燈檢查眼前節正常,眼底鏡檢查視網膜及視神經正常。角膜曲度測定 (23001C) 右眼 K1 43.00D/K2 43.50D,左眼 K1 43.00D/K2 43.00D。壓平式眼壓測定 (23302C) 右眼 14 mmHg,左眼 15 mmHg。斜視檢查 (23208C) 無明顯斜視。 |
| A | 不等視 (H52.31),右眼近視-2.00D,左眼近視-0.50D,雙眼屈光度差異達 1.50D。合併右眼輕度弱視。 |
| P | 1. 配戴眼鏡矯正:右眼 -2.00D,左眼 -0.50D。衛教母親鼓勵孩童持續配戴。 2. 弱視治療:右眼遮眼治療,每日遮左眼 2 小時。 3. 衛教:說明不等視與弱視的關係,強調早期矯正的重要性及遮眼治療的配合。 4. 安排 1 個月後回診追蹤視力及弱視治療成效。 |
不等視處方參考
OPDSTAR 整理 一般臨床實務參考,最終由醫師依專業判斷
- Atropine (阿托品) 眼藥水:針對兒童不等視合併弱視,可參考使用 Atropine 0.01% 或 0.5% 眼藥水,每日一次點於好眼,以模糊好眼視力,促使弱視眼發育。療程長度依弱視程度及反應調整,通常數月至數年。
- 眼鏡或隱形眼鏡處方:不等視主要矯正方式為配戴眼鏡或隱形眼鏡。處方時應詳細記錄雙眼球鏡、柱鏡及軸度,以確保矯正效果。對於成人或高度不等視者,可考慮隱形眼鏡以減少稜鏡效應。
- 視力訓練輔助:針對兒童弱視,除遮眼或Atropine外,可輔助進行精細視覺活動等視力訓練,以刺激弱視眼功能。
常見問題
不等視與雙眼視力模糊有何不同?
不等視特指雙眼屈光度數存在顯著差異,例如一眼近視較深,另一眼較淺。雙眼視力模糊則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包括屈光不正(如近視、遠視、散光)、白內障、青光眼或其他眼部疾病,不一定伴隨雙眼度數差異。不等視若未及早矯正,可能導致兒童弱視。
兒童不等視申報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降低核刪風險?
兒童不等視申報時,病歷應包含詳細的雙眼屈光度數(驗光結果)、矯正前後視力、弱視診斷依據(如:弱視眼視力低於同齡標準)、弱視治療計畫(如:遮眼時間、Atropine 使用方式)及每次回診的視力追蹤與治療反應評估。這些具體記錄可支持診斷與治療的必要性,避免因病歷簡略(0181A)或缺乏個別病況(0114A)而被核刪。
成人不等視患者,何時可考慮隱形眼鏡而非眼鏡矯正?
成人不等視患者若雙眼度數差異較大(通常超過 2.00D),配戴眼鏡可能因稜鏡效應導致不適(如:頭暈、複視)。此時可考慮隱形眼鏡矯正,因隱形眼鏡直接貼附於角膜,可大幅減少稜鏡效應,提供更舒適且廣闊的視野。但需評估患者配戴隱形眼鏡的適應性、衛生習慣及是否有其他眼部禁忌症。
眼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眼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