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中風後遺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神經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中風後遺症 (I69.30) 如何與急性腦中風 (I63.x) 區別?
I69.30 指的是腦中風事件發生後,其急性期症狀已穩定超過六個月,且神經學缺損持續存在。急性腦中風 (I63.x) 則指症狀在短時間內 (通常數小時至數天) 快速發生且惡化。病歷記錄中風發病時間點與症狀穩定性是主要區別依據。
申報 I69.30 時,哪些處置代碼可搭配使用以支持治療必要性?
針對中風後遺症,可依據患者具體功能障礙申報相關復健處置,例如物理治療 (如 34001C 運動治療)、職能治療 (如 34002C 功能性活動訓練) 或語言治療。若需評估神經功能變化,可參考申報 20014B (針極肌電圖) 或 20015B/20016B (運動神經傳導速度) 等檢查,但需有明確的臨床適應症與神經專科醫師報告。
病歷記錄中風後遺症患者時,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支持申報合理性的關鍵在於詳實記錄患者過去中風病史、目前持續存在的神經學缺損、功能障礙程度、治療目標、以及每次回診時症狀的變化或治療反應。此外,應具體說明每次開立藥物或安排檢查的理由,避免僅記載「中風後追蹤」等簡略內容,以符合 0181A (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 的審查要求。
神經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神經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