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69.30

中風後遺症

Unspecified sequelae of cerebral infarction

神經科 · Neurology

ICD-10 · I69.30 神經科 腦血管疾病

ICD-10 診斷碼

代碼
I69.30
中文名稱
中風後遺症
英文名稱
Unspecified sequelae of cerebral infarction
分類
腦血管疾病

中風後遺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神經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OPDSTAR 整理 會員可看

申報 I69.30(中風後遺症)時,病歷常見的記載重點整理。

整理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看完整整理內容。

中風後遺症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S
65歲男性,三年前右側腦梗塞後左側肢體無力,步態不穩,近期左手精細動作困難加劇,影響日常生活。
O
意識清楚,定向力正常。左側肢體肌力:上肢近端 4/5,遠端 3/5;下肢近端 4/5,遠端 4/5。右側肢體肌力 5/5。左側巴賓斯基反射陽性。步態呈偏癱步態,需扶持。左手精細動作測試 (如指鼻試驗) 不協調。感覺檢查:左側本體感覺及輕觸覺略減退。

評估(A)與計畫(P)段登入後可看。

常見問題

中風後遺症 (I69.30) 如何與急性腦中風 (I63.x) 區別?

I69.30 指的是腦中風事件發生後,其急性期症狀已穩定超過六個月,且神經學缺損持續存在。急性腦中風 (I63.x) 則指症狀在短時間內 (通常數小時至數天) 快速發生且惡化。病歷記錄中風發病時間點與症狀穩定性是主要區別依據。

申報 I69.30 時,哪些處置代碼可搭配使用以支持治療必要性?

針對中風後遺症,可依據患者具體功能障礙申報相關復健處置,例如物理治療 (如 34001C 運動治療)、職能治療 (如 34002C 功能性活動訓練) 或語言治療。若需評估神經功能變化,可參考申報 20014B (針極肌電圖) 或 20015B/20016B (運動神經傳導速度) 等檢查,但需有明確的臨床適應症與神經專科醫師報告。

病歷記錄中風後遺症患者時,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支持申報合理性的關鍵在於詳實記錄患者過去中風病史、目前持續存在的神經學缺損、功能障礙程度、治療目標、以及每次回診時症狀的變化或治療反應。此外,應具體說明每次開立藥物或安排檢查的理由,避免僅記載「中風後追蹤」等簡略內容,以符合 0181A (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 的審查要求。

神經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神經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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