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

巴金森氏症

Parkinson disease

神經科 · Neurology

ICD-10 · G20 神經科 退化性疾病

ICD-10 診斷碼

代碼
G20
中文名稱
巴金森氏症
英文名稱
Parkinson disease
分類
退化性疾病

巴金森氏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神經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OPDSTAR 整理 會員可看

申報 G20(巴金森氏症)時,病歷常見的記載重點整理。

整理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看完整整理內容。

巴金森氏症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S
患者自約兩年前開始出現右手靜止性顫抖,近半年來步伐變慢,感覺身體僵硬,尤其早上起床時明顯。近期偶有吞嚥困難及說話音量變小,影響日常生活。
O
意識清醒,定向力佳。面部表情僵硬,眨眼頻率減少。右手靜止性顫抖 (約 4-6 Hz),左手輕微。四肢肌張力增加 (齒輪狀僵直)。指鼻試驗及快速交替動作緩慢。步態碎步,啟動困難,轉身遲緩。姿勢反射不佳,向後傾倒傾向。UPDRS motor score: 28。

評估(A)與計畫(P)段登入後可看。

常見問題

巴金森氏症如何與最相似的鑑別診斷區別?

巴金森氏症 (G20) 需與原發性顫抖症 (Essential Tremor) 和藥物引起之巴金森症候群區分。原發性顫抖症主要為動作性顫抖,通常不伴隨明顯僵直或動作遲緩。藥物引起之巴金森症候群則有明確藥物史 (如使用多巴胺受體阻斷劑),停藥後症狀可能改善。病歷記錄應詳述顫抖性質 (靜止性或動作性)、其他運動症狀及用藥史,以支持 G20 診斷。

慢性巴金森氏症病例重複申報需注意哪些證明?

巴金森氏症為慢性疾病,每次回診申報時,病歷記錄應具體呈現患者病情變化,例如運動症狀 (顫抖、僵直、動作遲緩) 的改善或惡化、非運動症狀 (睡眠障礙、情緒、便秘) 的變化、藥物反應、副作用、劑量調整的理由,以及患者功能狀態的評估。避免使用重複性高或缺乏個別化內容的記錄,以符合 0114A 審查要求。

巴金森氏症在台灣門診常見的誤診或誤報情境?

台灣門診常見將原發性顫抖症誤診為巴金森氏症,或將藥物引起之巴金森症候群誤報為 G20。此外,對於非典型巴金森症候群 (如多系統萎縮、進行性上眼神經核麻痺) 未能及早區分,可能導致治療方向偏差。申報 G20 時,病歷應明確記載診斷依據,例如至少兩種核心運動症狀,並排除其他次發性原因,以避免 0004A (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 核刪。

神經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神經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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