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慌症
Panic disorder · 家醫科(Family Medicine)
ICD-10: F41.0 家醫科 精神與睡眠
整理:OPDSTAR 團隊 最後更新:2026-04-15
ICD-10 診斷碼
恐慌症核刪注意事項
OPDSTAR 整理 依據審查注意事項及臨床實務彙整,僅供參考
申報 F41.0(恐慌症)時,常見注意事項:
- F41.0 申報時,病歷應詳實記錄至少一個月以上之反覆非預期性恐慌發作、對發作的持續擔憂或相關行為改變,並排除其他物質或身體疾病引起,以支持診斷並避免 0181A (病歷資料缺乏具體內容)。
- 處方苯二氮平類藥物(如 Alprazolam)時,應記錄其為短期用於急性症狀緩解,並同時啟動長期治療藥物(如 SSRI),避免長期單獨使用,以符合 0010A (療法不符醫療常規) 及 0111A (用藥影響病人安全) 的審查原則。
- 診斷 F41.0 前,應記錄排除可能引起類似症狀的身體疾病,例如甲狀腺功能亢進或心律不整,必要時可參考檢驗項目如 08011C (全套血液檢查I) 或甲狀腺功能檢查,以確保診斷的準確性,避免 0004A (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
- 針對慢性恐慌症患者的連續就診,病歷應具體記載每次回診時的症狀變化、發作頻率、功能影響及治療反應,以證明持續治療的必要性,避免 0005A (非必要之門診/連續就診) 或 0114A (病歷資料每次記載內容均同)。
恐慌症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 S | 35歲女性,主訴近三個月反覆出現突發性心悸、胸悶、呼吸困難、手麻腳麻、頭暈、瀕死感,每次發作約10-20分鐘,伴隨強烈恐懼感,擔心自己會死掉或發瘋。發作頻率從一週一次增加到幾乎每天一次,嚴重影響工作與社交活動,導致不敢獨自出門。 |
|---|---|
| O | 理學檢查:意識清楚,合作。生命徵象穩定。心肺聽診無異常。神經學檢查無局部病灶。觀察到患者在描述症狀時,語速較快,手部輕微顫抖,眼神略顯焦慮,偶有深呼吸動作。 |
| A | 恐慌症 (F41.0)。診斷依據:患者符合DSM-5恐慌症診斷標準,包括反覆非預期性恐慌發作,且至少一個月持續擔憂再次發作、擔心發作的後果(如失去控制、心臟病發作),並因此改變行為(如避免獨自出門)。已排除其他身體疾病(如甲狀腺功能亢進、心臟疾病)及物質使用引起之可能性。 |
| P | 1. 藥物治療: - Escitalopram 10 mg QD PO (長期治療,預計療程至少 6-12 個月) - Alprazolam 0.25 mg PRN PO (急性發作時使用,每日最多 2 顆,短期使用不超過 2 週) 2. 衛教:說明恐慌症成因、藥物作用與副作用、避免咖啡因與酒精、學習放鬆技巧(如腹式呼吸)。鼓勵規律運動。 3. 回診:兩週後回診評估藥物反應與症狀改善情況,並討論轉介心理諮詢之可能性。 |
恐慌症處方參考
OPDSTAR 整理 一般臨床實務參考,最終由醫師依專業判斷
- 恐慌症長期治療可參考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例如 Escitalopram 5-10 mg 每日一次,或 Sertraline 25-50 mg 每日一次。起始劑量可較低,並依耐受性與療效逐步調整,療程通常需至少 6-12 個月。
- 急性恐慌發作時,可短期使用苯二氮平類藥物快速緩解症狀,例如 Alprazolam 0.25-0.5 mg 視需要服用,或 Lorazepam 0.5-1 mg 視需要服用。應衛教患者此類藥物僅限急性症狀使用,避免長期連續服用,並應搭配長期治療藥物。
常見問題
此疾病如何與最相似的鑑別診斷區別?
恐慌症的特徵是「非預期性」的恐慌發作,且發作後持續擔憂。這與「特定情境」觸發的特定畏懼症或社交焦慮症不同。此外,需排除身體疾病如甲狀腺功能亢進、心律不整、嗜鉻細胞瘤等,這些疾病的症狀可能與恐慌發作相似,但通常有其他身體徵象或實驗室數據異常。
治療多久看不到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恐慌症患者若經足夠劑量之第一線藥物(如 SSRI)治療 6-8 週後,症狀仍無顯著改善或發作頻率未降低,或出現嚴重副作用無法耐受,可考慮轉介精神科醫師評估調整藥物、合併心理治療(如認知行為療法),或進一步排除其他共病症。
慢性病例重複申報需注意哪些證明?
恐慌症屬於慢性精神疾病,重複申報時,病歷應每次詳實記錄患者的症狀變化(如恐慌發作頻率、嚴重度)、功能影響(如工作、社交)、藥物反應與副作用、以及治療計畫的調整。這些具體內容可支持持續治療的必要性,避免被認定為 0114A (病歷資料每次記載內容均同) 或 0005A (非必要之門診/連續就診)。
家醫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家醫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