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7.00

失眠

Insomnia

家醫科 · Family Medicine

ICD-10 · G47.00 家醫科 精神與睡眠

ICD-10 診斷碼

代碼
G47.00
中文名稱
失眠
英文名稱
Insomnia
分類
精神與睡眠

失眠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家醫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OPDSTAR 整理 會員可看

申報 G47.00(失眠)時,病歷常見的記載重點整理。

整理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看完整整理內容。

失眠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S
患者自述近三個月來,每週至少四晚難以入睡,常需躺床超過一小時才能睡著。即使入睡後也容易在凌晨醒來,醒後難以再入睡,導致白天精神不濟、工作效率下降,並感到煩躁易怒。否認近期有重大壓力事件,無咖啡因或酒精濫用。
O
患者面容略顯疲憊,語速稍慢,但意識清楚,定向力正常。情緒平穩,無明顯焦慮或憂鬱表現。血壓 120/80 mmHg,心率 72 bpm,呼吸 16 rpm,體溫 36.5°C。身體檢查無特殊陽性發現,無甲狀腺腫大或心律不整。睡眠日記顯示平均睡眠時間約 4-5 小時。

評估(A)與計畫(P)段登入後可看。

常見問題

如何區分原發性失眠與其他疾病引起的失眠?

原發性失眠 (G47.00) 的診斷,需排除其他身體疾病(如疼痛、甲狀腺功能亢進)、精神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或藥物(如類固醇、某些感冒藥)引起的失眠。臨床上,醫師會透過詳細病史詢問、理學檢查,必要時安排實驗室檢查(如甲狀腺功能、血糖)或轉介精神科評估,以確認失眠是否為獨立的疾病,而非其他問題的症狀。

申報失眠 (G47.00) 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支持申報合理性的關鍵在於病歷的完整性與邏輯性。應詳實記錄失眠的具體症狀(入睡困難、睡眠維持困難、早醒)、持續時間、頻率、對日間功能的影響、過去治療史及反應。此外,需記錄已排除其他潛在病因的評估過程,以及非藥物治療(如睡眠衛生教育)的衛教內容及患者執行狀況,並定期追蹤治療成效與藥物副作用。

治療失眠多久看不到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若患者在接受初步藥物治療(如短期安眠藥)及非藥物治療(如睡眠衛生教育)後,失眠症狀在 4-6 週內仍無顯著改善,或出現新的、複雜的症狀(如白天嗜睡、不寧腿、睡眠中異常行為),可考慮轉介至睡眠專科醫師進行進一步評估,例如睡眠多項生理檢查 (PSG) 以排除睡眠呼吸中止症等其他睡眠障礙。

家醫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家醫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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