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突發性聽力喪失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耳鼻喉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突發性聽力喪失 (H91.20) 與其他聽力問題如何區分?
突發性聽力喪失的診斷標準為聽力在 72 小時內迅速下降,且純音聽力檢查顯示連續三個頻率聽力閾值下降超過 30 dB HL,通常為單側感音神經性。這與傳導性聽力喪失 (如耳垢栓塞、中耳炎) 不同,後者通常有耳鏡異常或骨導聽力正常。與漸進性聽力喪失 (如老年性聽損) 則在發病速度上有明顯差異,H91.20 強調「突發」性。
申報 H91.20 時,病歷應記錄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病歷應詳實記錄聽力喪失的突發性、發病時間、單側或雙側、伴隨症狀 (如耳鳴、眩暈、耳悶塞感),以及完整的耳鼻喉科理學檢查結果。最重要的是,必須附上發病 72 小時內或初診時的純音聽力檢查 (PTA) 報告,明確顯示感音神經性聽力下降的程度與頻率分佈,並記錄治療計畫與患者對治療的反應。缺乏聽力檢查報告可能導致違反 0181A。
治療突發性聽力喪失多久未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突發性聽力喪失的黃金治療期為發病後兩週內,最遲不超過一個月。若經口服類固醇治療一週後聽力未見明顯改善,或聽力持續惡化,可考慮鼓室內注射類固醇作為救援治療。同時,應考慮轉介至醫學中心進行進一步檢查,如頭部 MRI 排除聽神經瘤或其他中樞病變,或評估高壓氧治療的可能性。
耳鼻喉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耳鼻喉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