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癬
Tinea corporis · 皮膚科(Dermatology)
ICD-10: B35.4 皮膚科 感染性疾病
整理:OPDSTAR 團隊 最後更新:2026-04-15
ICD-10 診斷碼
體癬核刪注意事項
OPDSTAR 整理 依據審查注意事項及臨床實務彙整,僅供參考
申報 B35.4(體癬)時,常見注意事項:
- 體癬申報 B35.4 時,病歷應詳實記錄病灶的環狀、邊緣隆起、中央清除、脫屑等典型形態學特徵及分佈位置,以支持診斷,避免因病歷記載不明確導致 0181A 核刪。
- 對於廣泛或對外用藥反應不佳的體癬,若需使用口服抗黴菌藥物 (如 terbinafine 或 itraconazole),病歷應記錄治療原因、療程長度,並避免同時併用 azole 類或 allylamine 類外用藥,此為健保署皮膚科審查注意事項 (九) 所提及。
- 體癬治療期間,若合併使用類固醇藥膏,應明確記載其目的(如緩解嚴重搔癢)及短期使用原則,避免長期單獨使用類固醇導致病情惡化或延誤診斷,此可能被視為 0004A (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 或 0010A (不符醫療常規)。
- 體癬病灶若需進行皮膚切片以確認診斷或排除其他鑑別診斷,申報 51001C (皮膚切片、穿片與縫合) 時,病歷應清楚說明切片原因及病灶特徵,並於後續檢附病理報告,以符合健保署皮膚科審查注意事項 (六)。
- 對於反覆發作或慢性體癬的個案,每次回診應記錄具體病況變化、治療反應及衛教內容,避免病歷記載內容雷同,缺乏個別就醫時的具體病況,導致 0114A 核刪。
體癬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 S | 左側腹股溝及大腿內側出現環狀紅疹伴搔癢約三週,起初為小紅點,逐漸擴大並形成環狀,邊緣較紅且有脫屑,中央顏色較淡。曾自行塗抹藥局購買的止癢藥膏,但無改善且範圍擴大。 |
|---|---|
| O | 左側腹股溝及大腿內側可見數個直徑約 3-5 公分之環狀紅斑,邊緣隆起、紅色丘疹及輕微脫屑,中央區域顏色較淡,病灶邊界清晰。KOH 鏡檢:可見分枝狀菌絲。 |
| A | 體癬 (B35.4)。診斷依據為典型環狀病灶、邊緣活躍、中央清除之形態學特徵,以及 KOH 鏡檢發現黴菌菌絲。 |
| P | 外用 1% terbinafine cream 每日兩次塗抹患部及周圍皮膚,持續使用至少兩週。衛教保持患部乾燥清潔,避免共用衣物。若兩週後無明顯改善或範圍擴大,請回診評估。 |
體癬處方參考
OPDSTAR 整理 一般臨床實務參考,最終由醫師依專業判斷
- 外用抗黴菌藥膏: 1% terbinafine cream 或 2% ketoconazole cream,每日兩次塗抹患部及周圍皮膚,持續使用至少 2-4 週,即使症狀改善也應持續至病灶完全消失後一週。
- 口服抗黴菌藥物: 針對廣泛性、頑固性或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可考慮口服 terbinafine 250 mg 每日一次,持續 1-2 週;或 itraconazole 100 mg 每日一次,持續 2 週。口服藥物使用前應評估肝腎功能。
- 合併短期類固醇: 若搔癢嚴重,可短期 (不超過一週) 合併使用弱效至中效類固醇藥膏 (如 0.025% fluocinolone acetonide cream) 每日一次,與抗黴菌藥膏錯開時間使用,以緩解症狀,但應避免長期單獨使用。
常見問題
體癬與濕疹在外觀上如何區分?
體癬 (B35.4) 典型特徵為環狀病灶,邊緣活躍、隆起且有脫屑,中央區域相對較為平坦或顏色較淡,病灶邊界清晰。濕疹則通常邊界不清,病灶多形性,可能出現紅斑、丘疹、水泡、滲液、結痂或苔癬化,且無中央清除現象。KOH 鏡檢可輔助鑑別,體癬可見黴菌菌絲,濕疹則無。
體癬治療多久仍未改善時,應考慮哪些進一步檢查或轉介?
若經足夠療程 (例如外用抗黴菌藥膏 4 週或口服抗黴菌藥物 2 週) 仍無明顯改善,應重新評估診斷,考慮進行皮膚切片送病理檢查或黴菌培養,以排除其他皮膚病變 (如環狀肉芽腫、錢幣狀濕疹、乾癬) 或確認黴菌種類及藥物敏感性。若病灶廣泛或合併免疫功能低下,可考慮轉介感染科或免疫風濕科評估。
申報體癬 (B35.4) 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降低核刪風險?
降低體癬核刪風險的病歷記錄要素包含:詳細的主訴 (發病時間、搔癢程度、病灶變化)、具體的理學檢查發現 (病灶形態、大小、分佈、邊緣特徵、中央情況、脫屑程度),以及診斷依據 (如 KOH 鏡檢結果)。治療計畫應明確記載藥物學名、劑量、塗抹方式及療程長度。對於反覆發作或慢性病例,每次回診應記錄病灶的具體變化與治療反應,避免 0114A 核刪。
皮膚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皮膚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