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皮膚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與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如何區分?
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通常在首次接觸刺激物後數分鐘至數小時內發作,病灶界線較模糊,多限於接觸部位,且症狀嚴重度與刺激物濃度及接觸時間成正比。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則需先經過致敏化過程,通常在再次接觸過敏原後 24-72 小時才發作,病灶界線較清楚,可能擴散至非接觸部位,且即使接觸少量過敏原也可能引起劇烈反應。
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在申報時,若有皮膚破損或滲液,可搭配哪些處置代碼?
若病灶出現糜爛、滲液或表淺傷口,可參考申報 48010C (傷口處置) 或依傷口大小申報 48011C (小換藥)、48012C (中換藥)、48013C (大換藥)。病歷需詳實記錄傷口狀況及處置內容,以符合 0218A 處置必要性之審查要求。
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治療多久未改善需考慮進一步檢查或轉介?
若經過兩週標準治療(包括避免刺激物及使用外用類固醇)後,症狀仍持續惡化或無明顯改善,則應重新評估診斷,考慮是否為其他皮膚疾病(如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黴菌感染)或有潛在的刺激物未被發現,此時可考慮轉介至專科醫師進行進一步檢查,例如貼膚試驗 (patch test) 以排除過敏原。
皮膚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皮膚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