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代碼
F51.12中文名稱
睡眠不足症候群
英文名稱
Insufficient sleep syndrome
分類
精神行為(F碼)
睡眠不足症候群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中醫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睡眠不足症候群 (F51.12) 與失眠症 (F51.0) 有何不同?
睡眠不足症候群的診斷核心是患者「主動限制」或「無法獲得」足夠的睡眠時間,即使有機會也無法睡更久,導致日間功能受損。失眠症則是指患者「有足夠的睡眠機會」,但仍難以入睡、維持睡眠或過早醒來,導致睡眠品質或數量不足。鑑別重點在於睡眠時間不足是否為患者主動行為或環境限制所致。
申報 F51.12 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病歷應詳細記錄患者的睡眠日誌(包含每日入睡時間、起床時間、實際睡眠時數)、日間功能受損的具體描述(如疲勞程度、認知功能影響、情緒變化),以及排除其他睡眠障礙或潛在疾病的評估過程。此外,需記錄治療前後的睡眠狀況對比及日間功能改善情形,以支持治療的必要性與有效性。
中醫治療睡眠不足症候群多久未改善,應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若經中醫治療 4-6 週後,患者的睡眠時間或日間功能受損情況仍無明顯改善,或出現新的症狀(如嚴重打鼾、肢體不自主抽動),可考慮轉介至睡眠專科醫師進行多項睡眠生理檢查 (PSG),以排除潛在的睡眠呼吸中止症、不寧腿症候群或其他原發性睡眠障礙。
中醫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中醫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