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失眠症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中醫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如何區分原發性失眠與其他睡眠障礙?
原發性失眠 (G47.00) 主要指排除其他生理或精神疾病、藥物影響、物質濫用等原因後的失眠。病歷記錄時,可特別註明已排除睡眠呼吸中止症、不寧腿症候群、甲狀腺功能異常、憂鬱症、焦慮症等次發性失眠原因,或已建議患者至相關專科評估。
申報失眠症 (G47.00) 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病歷應詳實記載患者的睡眠日記(入睡時間、夜醒次數、總睡眠時數、日間精神狀況)、失眠病程、對生活功能的影響程度,以及中醫四診(望聞問切)的具體發現與辨證論治過程。每次回診時,應記錄治療後的睡眠改善情況、處方調整的理由,避免紀錄內容每次雷同,以符合 0108C、0112C、0191C 等核刪規範。
中醫治療失眠症多久未見改善,應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中醫治療失眠症,若經 2-4 週規律治療後,患者的睡眠品質或日間功能仍無明顯改善,或出現新的症狀,可考慮轉介至西醫睡眠專科進行多項睡眠生理檢查 (PSG) 或進一步評估,以排除潛在的器質性病變或其他複雜性睡眠障礙。
中醫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中醫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