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續發性青光眼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眼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續發性青光眼如何與原發性青光眼區別?
續發性青光眼 (H40.4) 的診斷依據為眼壓升高伴有明確的潛在病因,例如眼部外傷、發炎(如虹膜炎)、類固醇使用、腫瘤、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導致的新生血管、或先前眼部手術等。原發性青光眼則無明確潛在病因。病歷記錄中應詳實記載這些潛在病因的證據,以支持 H40.4 的申報。
慢性續發性青光眼病例重複申報時,病歷需注意哪些證明?
慢性續發性青光眼病例重複申報時,病歷應持續記錄眼壓 (可參考 23302C 壓平式眼壓測定或 23305C 氣壓式眼壓測定)、視力、視野檢查結果、視神經盤變化 (杯盤比、神經纖維層厚度),以及藥物使用與病患對治療的反應。這些具體且持續更新的客觀數據,可避免被認定為 0114A (病歷資料每次記載內容均同、缺乏個別就醫時之具體病況),並支持治療的必要性。
續發性青光眼治療多久未見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續發性青光眼在移除或控制潛在病因後,若眼壓仍持續升高且無法透過最大耐受劑量的局部藥物控制,或出現進行性視神經損傷及視野缺損惡化,則可考慮轉介至青光眼專科醫師評估雷射或手術治療。此時病歷應詳實記錄藥物治療失敗的證據,以支持進階處置的必要性,避免 0218A (應優先施以保守療法即可/尚未達到或無執行本項之必要) 的核刪。
眼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眼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