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7.00

失眠

Insomnia

內科 · Internal Medicine

ICD-10 · G47.00 內科 一般症狀與其他

ICD-10 診斷碼

代碼
G47.00
中文名稱
失眠
英文名稱
Insomnia
分類
一般症狀與其他

失眠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內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OPDSTAR 整理 會員可看

申報 G47.00(失眠)時,病歷常見的記載重點整理。

整理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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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眠 SOAP 病歷書寫參考

OPDSTAR 整理 範例情境,非實際病例
S
王先生,55歲,主訴近半年來每晚入睡困難,常需1-2小時才能入睡,且夜間易醒來2-3次,醒後難以再入睡,導致每日睡眠時間不足5小時。白天感到疲倦、注意力不集中,影響工作效率。曾自行嘗試睡前喝牛奶、泡澡,但效果不彰。
O
患者精神萎靡,眼瞼浮腫,黑眼圈明顯。生命徵象穩定,心肺聽診無異常,腹部觸診無壓痛。神經學檢查無局部病灶。甲狀腺未觸及腫大。無明顯焦慮或躁動表現。

評估(A)與計畫(P)段登入後可看。

常見問題

失眠 (G47.00) 與其他睡眠障礙如何區分?

G47.00 主要指原發性失眠,即失眠非由其他身體或精神疾病、物質使用或藥物副作用引起。區分時需詳細詢問病史,例如排除睡眠呼吸中止症(常伴有打鼾、日間嗜睡)、不寧腿症候群(腿部不適感影響入睡)、重度憂鬱症或廣泛性焦慮症(失眠為其症狀之一)。病歷記錄鑑別診斷的評估過程,有助於支持 G47.00 的申報。

申報失眠 (G47.00) 時,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支持申報合理性的病歷記錄要素包含:詳細的失眠主訴(入睡、維持、早醒困難的具體描述)、發病時間與持續期間(需符合慢性失眠定義)、對日間功能的影響、過去治療史與反應、排除次發性失眠的評估(如身體檢查、相關檢驗結果),以及非藥物治療的衛教內容。若有使用多種或高劑量安眠藥,應明確記載其必要性與評估依據,避免違反「15.鎮定劑及安眠藥使用多種或大劑量加強審查」規定。

治療失眠多久未改善應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若經初步藥物與非藥物治療 4-6 週後,失眠症狀仍無顯著改善或甚至惡化,則可考慮轉介至睡眠專科或精神醫學科進行進一步評估。進階檢查可能包含睡眠多項生理檢查 (PSG) 以排除睡眠呼吸中止症或其他潛在睡眠障礙,或精神科評估以診斷潛在的精神疾病。

內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內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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