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感染性心內膜炎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感染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感染性心內膜炎與非感染性心內膜炎 (如 Libman-Sacks endocarditis) 在病歷記錄上如何區分以支持申報合理性?
感染性心內膜炎 (I33.0) 的病歷記錄應著重於感染證據,例如明確的發燒、畏寒、血培養陽性結果、以及心臟超音波發現活動性贅生物。非感染性心內膜炎則多與自體免疫疾病相關,病歷應記錄相關免疫學指標 (如 ANA、抗磷脂抗體) 及無菌血培養結果。兩者鑑別的關鍵在於是否有微生物學證據。
申報感染性心內膜炎 (I33.0) 時,哪些處置代碼可作為診斷或療效評估的佐證?
診斷感染性心內膜炎可搭配申報血培養 (如 13007C 血中細菌培養)、心臟超音波檢查 (如 19001C 心臟超音波檢查)。療效評估則可參考 C 反應性蛋白試驗 (12015C) 或全套血液檢查 (08011C) 監測發炎指標,以及重複血培養確認菌血症清除。
感染性心內膜炎的抗生素治療多久未見改善,應考慮轉介心臟外科評估手術?
感染性心內膜炎若經適當抗生素治療 7-10 天後仍持續發燒、菌血症未清除、心臟衰竭惡化、或心臟超音波顯示贅生物持續增大或出現新的栓塞事件,則應考慮轉介心臟外科評估手術介入。
感染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感染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