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代碼
G90.9中文名稱
自律神經失調
英文名稱
Disorder of the autonomic nervous system, unspecified
分類
心臟檢查與其他
所屬專科
自律神經失調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心臟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自律神經失調 (G90.9) 如何與心臟神經官能症 (F45.3) 區別?
G90.9 屬於廣泛的自律神經功能障礙,涵蓋多系統症狀,而 F45.3 心臟神經官能症則特指以心臟相關症狀(如心悸、胸痛)為主,且伴有對心臟疾病的持續性擔憂。心臟科醫師診斷 G90.9 時,需確保已排除器質性心臟病,並可觀察患者是否有其他非心臟相關的自律神經症狀(如腸胃不適、排汗異常),以支持 G90.9 的診斷。
申報 G90.9 時,心臟科可搭配哪些處置代碼以佐證診斷或監測?
為排除器質性心臟病,可搭配 18001C 心電圖、08082C 全套血液檢查 III、09005C 血液及體液葡萄糖-空腹 等基礎檢查。若有心律不整疑慮,可考慮 47032B 心電圖監視器。若需評估心臟結構與功能,可參考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所有處置申報皆須有明確的病歷記載支持其必要性。
自律神經失調患者治療多久未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若患者經初步治療(如藥物、生活型態調整)後,症狀在 4-6 週內無明顯改善,或症狀惡化、出現新的警示症狀(如體重驟降、持續發燒、局部神經學症狀),應考慮轉介至精神醫學科、神經內科或其他專科進行進一步評估,或考慮進行更詳細的自律神經功能檢查,以排除其他潛在疾病。
心臟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心臟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