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診斷碼
心肌病核刪注意事項
健保署原文
心臟科審查注意事項原文(健保署公告全文)
常見問題
此疾病如何與最相似的鑑別診斷區別?
心肌病 (I42.9) 需與缺血性心臟病 (I25.x) 引起的心衰竭、瓣膜性心臟病 (I34-I38) 引起的心衰竭、以及高血壓性心臟病 (I11.0) 區分。鑑別診斷重點在於超音波心臟圖 (18005C, 18007C) 評估心室結構與功能、冠狀動脈造影排除冠心病、以及詳細病史詢問有無高血壓或瓣膜疾病史。I42.9 診斷通常在排除其他已知原因後。
病歷記錄哪些要素最能支持申報合理性?
病歷應詳實記錄心衰竭的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功能分級、客觀的理學檢查發現(如頸靜脈怒張、肺部囉音、周邊水腫程度),以及超音波心臟圖 (18005C) 報告中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EF) 數值。對於長期用藥,每次回診需記錄症狀變化、藥物耐受性、副作用,並定期追蹤腎功能 (09015C) 與電解質,以支持治療的必要性與持續性,避免 0114A 或 0181A 核刪。
治療多久看不到改善需考慮轉介或進階檢查?
若經標準藥物治療 (如 ACEI/ARB、beta-blocker、利尿劑) 且劑量已達目標或最大耐受劑量後,病患症狀仍持續惡化或左心室射出分率 (EF) 無改善,可考慮轉介至心臟衰竭專科醫師評估進階治療,如植入式心臟去顫器 (ICD)、心臟再同步化治療 (CRT) 或心臟移植。這通常在 3-6 個月的最佳藥物治療後進行評估。
心臟科健保申報完整資料
以下為心臟科全科共用的健保申報參考資料,包含審查注意事項全文、核刪代碼、處置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