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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實務指南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怎麼開?90 日總量、30 日單次、10 日再調劑窗整理

「慢箋一張最多可以開幾天?」「上次給 30 日,第幾天可以回來領下一次?」「病人下週要出國一個月,怎麼處理?」這些問題,是慢性病門診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俗稱「慢箋」)時最常出現的疑問。

本文整理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中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開立、總用藥量、分次調劑、再次調劑時點與一次領取例外規定,協助醫療同業在開立慢箋時對照閱讀。內容為法規條文與健保署公開資料之整理,非臨床用藥指引、非審查結果保證,亦非個別案件之申報建議。

重點摘要: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113 年 6 月 20 日修正),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核心規格是「30 / 90 / 10」 — 單次調劑以 30 日為原則一張總用藥量至多 90 日再次調劑須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同一慢性病只能開立一張慢箋;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不在慢箋範圍。慢性病範圍由健保署公告(現行為 98 種),以附表為準。

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什麼?哪些情形可以開立?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為長期用藥的慢性病保險對象設計的處方型態:一張處方分次調劑,減少病人為了領藥反覆奔波,同時控管總用藥量與分次節奏。

依該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開立要件有三個層次:

  • 病情層次: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
  • 病情穩定:依健保署相關公告,醫師應確認病人病情穩定後才開立。
  • 排除情形:以下情形不得開立慢箋 —
    1. 處方藥品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
    2. 保險對象未攜帶健保卡就醫

第 14 條第 2 項另有一條制度設計上常被誤解的規定:「同一慢性病,以開立一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這句話限制的是「同一慢性病不重複開立」 — 一位病人若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列於慢性病範圍附表中的疾病、且各自符合長期同方劑治療的條件,仍可分別開立多張慢箋。

至於「哪些疾病屬於慢性病範圍」,由健保署依附表公告,現行範圍為 98 種(涵蓋內分泌代謝、循環、呼吸、精神、神經、消化、泌尿、皮膚、血液、骨骼肌肉、眼、耳、傳染病、先天畸形、癌症及其他類別),完整清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附表 PDF 之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二、一張慢箋總天數上限是多少?單次調劑怎麼算?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天數規定集中在第 22 條(113 年 8 月 1 日施行版),可以拆成三層理解:

層次規定法源
單次調劑每次以不超過 30 日份用藥為原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
腹膜透析液例外每次得一次開給 31 日以下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
一張總量每次處方之總用藥量至多 90 日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
遠洋漁船 / 國際航線船員依預定出海日數一次開給 180 日以下用藥(特殊情形不受 180 日限制)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

換算到日常開立節奏 — 一張慢箋的典型結構就是「30 日 × 3 次」:第一次給藥 30 日、第二次調劑 30 日、第三次調劑 30 日,加總 90 日後該張慢箋用罄。腹膜透析液因臨床特性放寬至 31 日,但總量仍以 90 日為原則。

要特別留意的是 — 「90 日總量」是一張慢箋本身的上限,不是「一年只能開到 90 日」。一張慢箋用完之後,醫師於下次門診依當時臨床判斷重新評估病情穩定度,認為仍適合開立慢箋者,得再開新的一張。

三、再次調劑為什麼要等「上次用藥屆滿前 10 日內」?

第 24 條規定了慢箋分次調劑的時點窗口 —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把這條規定攤開來看:若上次調劑給 30 日份,從調劑日起算到第 30 日是這次給藥期間的末日;「屆滿前 10 日內」是指從第 21 日到第 30 日這 10 天的時間窗,在這個窗口內病人才能憑原慢箋去藥局做下一次調劑。

這個窗口的制度意義有兩面:

  • 下限 10 日窗口:避免病人反覆過早領藥導致用藥不連續或囤藥。
  • 不晚於屆滿日:避免出現「上次用藥已斷、下次卻還沒領」的給付空窗。

實務上常見的兩種狀況分別對應到:

  • 病人在第 25 日回診:落在窗口內,可以憑原慢箋於藥局做下一次調劑,沒有疑義。
  • 病人在第 18 日回診:未進入再次調劑窗口。憑原慢箋於藥局做下次調劑於現行規定下不符合分次調劑時點規範;如臨床判斷仍須開藥,實務上回到一般處方流程處理,是否符合健保給付規定則視個別情形而定。

第 23 條另規定慢箋的處方有效期間以「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為準 — 也就是說,慢箋的有效期間不是從開立日起算的固定天數,而是隨著總用藥量延展到末次用藥日為止。

四、出國、離島、罕見疾病可以一次領完總用藥量嗎?

依第 25 條規定,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1. 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
  2. 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3. 罕見疾病病人。
  4. 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必要之特殊病人。

舊版(112 年以前)的健保署公告曾將出國一次領藥上限訂為「2 個月」,這條上限在現行版本已被「得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取代。換句話說,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原則上可以一次把該張慢箋剩餘的全部用藥量領完,不再受 2 個月限制;實務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機票、登船證明、罕病證明等)以健保署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第 7 條另就「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就醫」的情境,留下了一條代為陳述病情的窄門 — 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但限於以下五種情況:

  • 行動不便(醫師認定或受託人切結)
  • 已出海(遠洋漁業或國際航線船員,受託人切結)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 失智症(醫師認定)
  • 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需要強調的是:第 7 條的代為陳述病情不是「免診」 — 醫師仍須依專業知識判斷可以掌握病情,且僅限相同方劑。若臨床判斷需要調整處方,仍須請病人本人就診。

五、慢性病範圍 98 種怎麼查?哪些科別常用?

「我這個診斷在不在慢性病範圍裡?」是慢箋開立時最直接的問題。判讀順序大致是:

  1. 先看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稱之「慢性病範圍」,由健保署以附表方式公告,現行範圍累計擴大至 98 種疾病類別。完整清單以最新公告之 PDF 附表為準。
  2. 附表以「特定診療項目代號」+ ICD 列示:每一項列出疾病名稱、特定診療項目代號(兩碼數字,如高血壓 02、糖尿病 01、哮喘 06),以及對應的 ICD 碼範圍。
  3. 科別常見對應:基層門診中常見開立慢箋的科別與對應疾病類別包括 —
類別代表疾病(部分)
內分泌及代謝糖尿病、甲狀腺機能障礙、高血脂症、痛風、骨質疏鬆症
循環系統高血壓、心臟病、腦血管病變、動脈粥樣硬化
呼吸系統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炎、慢性支氣管炎、過敏性鼻炎
精神 / 神經精神病、癲癇、巴金森氏症、偏頭痛、三叉神經痛
消化系統消化性潰瘍、慢性肝炎、肝硬化
皮膚乾癬、全身性濕疹、白斑、脂漏性皮膚炎
青光眼、乾眼症、視網膜變性、黃斑部變性
其他臟器移植後藥物追蹤、攝護腺肥大、停經症候群、尿失禁

上表為附表類別的示意摘錄,不代表完整清單;具體疾病是否在範圍內、對應之 ICD 碼與特定診療項目代號,仍應以健保署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附表使用上有一個值得留意的細節 — 附表內 ICD 仍以 ICD-9-CM 列示為歷史沿革,但臨床申報及核刪通知書多以 ICD-10-CM 為準(健保署門診申報已切換為 ICD-10-CM)。實務上會回到該疾病的對應碼進行比對;對照細節請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六、慢箋與核刪通知書的關係:兩個面向

慢箋本身是「處方型態」,核刪則是「醫療費用的事後審查」 — 兩者屬於不同層次,但實務上會在以下兩個面向產生交集:

  • 第一個面向是給付規定不符。慢箋雖然允許一張開到 90 日,但個別藥品的給付規定(適應症、限制條件)仍須符合健保署公告。若申報之藥品本身不在病人診斷的給付範圍內,仍可能對應到 03 藥品特材類核刪 — 與「是否開慢箋」是獨立的判斷層次。
  • 第二個面向是病歷紀錄與長期用藥的對應。慢箋的開立要件包括「病情穩定」與「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 — 這兩個要件是醫師臨床判斷的書面化要求,建議在病歷中明確記錄判斷依據(例如近期血壓控制狀況、用藥順從性、有無新症狀或副作用等)。當核刪通知書屬於 01 病歷紀錄類時,回到的就是這一層。

核刪通知書上的代碼如何讀,另一篇〈健保核刪代碼怎麼看?不予支付理由 5 碼結構 XXYYA 與 9 大分類整理〉有完整整理;若已收到通知書、考慮申復,可一併參考〈健保核刪後的申復怎麼走?三審制(初核 / 申復 / 爭審)程序與 60 日期限整理〉。


回到慢箋本身 — 它是健保制度為長期用藥病人留下的便利通道,但便利的前提是「病情穩定 + 長期同方劑」的書面化判斷,以及「30 / 90 / 10」這組節奏在分次調劑流程中的落實。前者是醫師當下能掌握的事,後者是制度給的時間結構。把這兩件事在病歷與處方上寫清楚、做順,多數慢箋相關的審查爭議就在事前被消化掉了。

核刪風險提醒,從好好寫病歷開始。


本文整理自《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113 年 6 月 20 日修正)第 7、14、15、22、23、24、25 條條文,以及健保署公開之慢性病範圍附表與相關公告。內容為法規條文整理與制度結構說明,非臨床用藥指引、非審查結果保證,亦非個別案件之申復策略;個別藥品給付規定、慢性病範圍清單與分次調劑實務,請以健保署最新公告版本為準,並視個案情形諮詢專業意見。

常見問題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一張最多可以開幾天?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2 條規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處方之總用藥量至多 90 日;分次調劑時每次以不超過 30 日份用藥為原則(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例外,得一次給 31 日以下)。換句話說,一張慢箋通常以「30 日 × 3 次」的節奏分次調劑,總量不超過 90 日。
哪些藥不能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4 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保險對象未攜帶健保卡就醫者亦不得開立。其他依個別藥品給付規定另有限制者,仍應依該藥品規定辦理。
同一個病人有兩種慢性病可以開兩張慢箋嗎?
可以。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慢性病,以開立一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 — 限制的是「同一慢性病不重複開立」,而不是「一個病人只能有一張」。若病人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列在慢性病範圍附表中的疾病,且各自符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的條件,得各別開立慢箋。
慢箋還沒到再次調劑日,病人回診可以再領藥嗎?
依第 24 條規定,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亦即若上次調劑給 30 日份,第 21 日起(屆滿前 10 日內)才能進行下一次調劑。提前領藥不在慢箋的分次調劑規定範圍內,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回到一般處方流程,是否符合健保給付規定則視個別情形與藥品規定而定。
病人要出國,可以把慢箋一次領完嗎?要附什麼證明?
依第 25 條規定,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為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罕見疾病病人,或經保險人認定確有必要之特殊病人,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具體應檢附之文件(如機票、登船證明等)以健保署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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