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案例觀察 · 眼科

「借名申報」站不住腳 — 白內障手術健保核刪訴願案的三個爭點

· 整理:OPDSTAR 團隊 · 民國 112 年
健保核刪訴願案例申報實務審查制度

當一間眼科診所每月實際執行的白內障手術超過負荷,把「超出來的部分」掛在其他醫師名下申報,會發生什麼事?這則訴願案給出的答案很直接:費用被追扣、特約被停止,而且訴願人提出的十一項主張,幾乎全數被駁回。

重點摘要:某眼科診所將超量的白內障手術以其他支援醫師名義申報,遭健保署認定為虛偽申報,處以停約三個月並追扣逾千萬點費用。訴願委員會駁回了三個關鍵主張:論病例計酬不等於可任意指派申報名義、他案不起訴不能類推、規定後來廢除也不適用從輕原則。

這不是一篇「申復必勝」攻略。它是對一份衛生福利部已公開訴願決定書的走讀——看訴願委員會在這類爭議裡,實際上是怎麼想的。對基層醫師而言,理解審查與爭議實務怎麼運作,比記住任何一句口訣都有用。

案件背景:超量的手術,換了名義申報

這起案件的事實並不複雜。某眼科診所的負責醫師,每月實際執行的白內障手術量超過一定上限,超出的部分,以其他支援醫師的名義申報醫療費用。

健保署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並訪查多位保險對象,認定該診所「以不正當行為,虛偽申報醫療費用」。據此作出兩項處分:停止特約三個月,並追扣相關白內障手術費用,金額達逾千萬點規模。診所不服,提起訴願。

訴願人一共提出十一項主張。本文挑出其中三個最有實務含量、也最常被誤解的爭點。

「掛名申報」在訴願實務中為什麼通常站不住腳?

委員會的見解是:論病例計酬,不等於可以任意指派申報名義。

訴願人主張,白內障手術屬於「論病例計酬」的包裹給付,由參與團隊的其中一位醫師掛名申報,並無違法。這個論點在診間其實相當常見——既然是包裹給付、既然是團隊作業,由誰申報似乎只是行政形式。

但委員會不這麼看。委員會認為,即使屬論病例計酬,核心醫療項目仍必須由實際執行的醫師申報;由未實際執行的醫師掛名,構成「不正當行為」。換句話說,給付方式是「論病例」,不改變「申報名義人應為實際執行者」這個前提。

「別的案子不起訴」能不能類推到自己?

不能——至少在這起訴願裡不能。

訴願人提出,另案曾經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情節類似,因此本案也不應認定違規。委員會的回應很簡短:個案認定不類推於本案。不起訴處分有其各自的事實基礎與證據評價,不能直接搬到另一個案件上當作免責依據。

這一點對基層的提醒在於:聽來的「某某案後來沒事」,在爭議程序裡幾乎沒有援引價值。每一個案件,審查與裁量都是回到自己的事實。

「規定後來廢掉了」算不算從輕?

委員會的見解是:不算。

訴願人主張,當年的四十例事前審查制度後來已經廢除,依「從新從輕」原則,本案不應再受處分。委員會認為,從輕原則不適用於行為當時即已違規的情形——法規後續是否修正,不影響行為時點的違規認定。

行為時點與處分時點之間的法律適用差異,是這類爭議裡反覆出現的關鍵。規定改了,不會回頭把當時的行為「洗白」。

這起案件,對日常申報留下什麼?

綜觀全案,訴願委員會傳達的訊息可以收斂成三句話:

  • 包裹給付 ≠ 可任意指派申報名義。論病例計酬改變的是計費方式,不是「誰來申報」的責任歸屬。
  • 系統自動帶入 ≠ 免責理由。申報系統把醫師名稱自動帶入,不能作為卸責的說法;申報醫師仍負監督義務。
  • 法規修正 ≠ 撤銷既有處分。後來的制度變動,不會回溯改變行為時點的認定。

對日常診療的同業,這起案件其實指向幾個值得在內部流程裡確認的點:論病例計酬項目的核心執行者,是否確實為申報名義人;當實際執行者為支援醫師時,團隊分工是否在文件中明確記錄;以及面對即將異動的健保規定時,留意行為時點與處分時點的差別。

說到底,這些都回到同一件事——把實際發生的醫療行為,誠實、完整、對得上人地記錄下來。當病歷與申報能互相印證,很多爭議在發生之前就少了破口。我們在另一篇談過,病歷紀錄是醫師在核刪審查裡少數能主動掌握的環節;這起案件,是同一個道理的另一個切面。防止核刪,從好好寫病歷開始。


本文整理自衛生福利部已公開之訴願決定書,案件當事人、機構名稱與案號均經去識別化處理,金額以級距表示。內容為制度觀察與編輯評論,非法律意見、非申復策略,亦非申復成敗之保證;個別案件的處理,請依最新法規與專業判斷。

常見問題

論病例計酬的項目,可以由團隊裡任一位醫師掛名申報嗎?
在這起訴願案中,委員會的見解是否定的。委員會認為即使屬論病例計酬的包裹給付,核心項目仍須由實際執行的醫師申報;由未實際執行者掛名,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行為。個別情形仍須依最新規定與案件事實判斷。
健保申報系統「自動帶入」醫師名稱,申報醫師還要負責嗎?
本案委員會認為,申報系統自動帶入醫師名稱不構成免責理由,申報醫師仍負監督與確認的責任。
原本的規定後來被廢除,是否適用「從新從輕」?
本案委員會認為,從輕原則不適用於行為當時即已違規的情形;法規後續修正不影響行為時點的認定。
訴願決定書是公開的嗎?
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書屬公開資訊,可於衛福部訴願決定書檢索系統查詢。本文即依公開版本去識別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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